公務人員任用法
提案人:
王定宇
連署人:
蘇巧慧
張廖萬堅
許智傑
鍾佳濱
湯蕙禎
羅致政
王美惠
陳素月
陳秀寳
郭國文
賴品妤
林靜儀
何志偉
范雲
蘇治芬
莊競程
邱泰源
林淑芬
提案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08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9人,鑒於我國現行相關法律規定,原則上是禁止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國籍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參照),且根據宣誓條例第六條及第八條之規定,公務人員宣誓效忠國家為任公職之必要條件,顯見相關法令對於公務人員國家忠誠意義之要求,高於一般國民。然公務人員可否於任期中申請外國國籍,現行法之規定似有缺漏。以前尼加拉瓜大使吳進木案為例,其於大使任期中申請入籍外國,並於獲准退休後迅速取得外國國籍,而辦理退休期間中隱瞞其同時擬取得外國國籍之事實,則前引法規主管機關無法得知該公務人員相關情況,自無從依國籍法、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處置。甚至,吳員「合法」退休後,再取得他國國籍,其退休給與得否適用國籍法第十一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第四款之規定,認定其因喪失我國國籍而喪失支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仍屬有疑。因此,本席等認為,有針對公職人員任期中申請外國國籍者,於法制上增訂規範,以避免前引公務人員違反國家忠誠義務之情事再次發生,爰提出「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務人員任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