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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
提案人:
劉建國
莊競程
蘇震清
楊曜
連署人:
陳亭妃
羅致政
蔡易餘
黃秀芳
陳椒華
莊瑞雄
江永昌
吳琪銘
林淑芬
吳玉琴
陳秀寳
趙正宇
邱泰源
邱志偉
陳瑩
提案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議案狀態: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莊競程、蘇震清、楊曜等19人,鑑於《中華民國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規定略以:「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具有該法所定應考資格者,得應該法之考試。」經查部分國家如:阿根廷國家法令或政策規定,不許可其國民放棄國籍,基於保障憲法第十八條所定人民服公職權利,爰此,特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因外國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者,於一定機關及職務範圍內,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修正未依限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者,應予免職之規定,另將公務人員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復職,修正為原因消失後回職復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務人員任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