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提案人:
蔡易餘
莊瑞雄
趙天麟
陳秀寳
連署人:
陳椒華
張廖萬堅
蘇巧慧
林俊憲
李昆澤
邱泰源
林岱樺
郭國文
江永昌
洪申翰
林宜瑾
黃世杰
羅美玲
黃秀芳
賴品妤
許智傑
林昶佐
張其祿
趙正宇
提案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蔡易餘、莊瑞雄、趙天麟、陳秀寳等23人,為保障全國公務人員商調之權益,以利公務人員返鄉服務,及營造配偶雙方提升友善養育子女之職場以因應少子女化現象,為使公務人員經考試及格分發任用後,因養育三歲以下子女而有調任至配偶之任職或居住地之機關需要者,及職務列等相同且職務相當之對調人員,應放寬原受轉調機關限制之規定,且原服務機關不得拒絕他機關之指名商調,爰擬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公務人員任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