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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其他名稱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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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原始資料
歷程類型:法律議案歷程
此為特定法律議案的相關歷程。

提案人: 廖正井 廖正井 
連署人: 張嘉郡 張嘉郡  蔡錦隆 蔡錦隆  鄭汝芬 鄭汝芬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紀國棟 紀國棟  陳碧涵 陳碧涵  呂學樟 呂學樟  王育敏 王育敏  陳鎮湘 陳鎮湘  陳淑慧 陳淑慧  林德福 林德福  盧嘉辰 盧嘉辰  楊玉欣 楊玉欣  盧秀燕 盧秀燕  陳超明 陳超明  蘇清泉 蘇清泉  吳育昇 吳育昇  廖國棟 廖國棟  徐少萍 徐少萍  王惠美 王惠美  吳育仁 吳育仁  林鴻池 林鴻池  王進士 王進士  邱文彥 邱文彥  王廷升 王廷升  江惠貞 江惠貞  蔣乃辛 蔣乃辛  詹凱臣 詹凱臣  江啟臣 江啟臣  簡東明 簡東明 
提案日期:民國 103 年 10 月 17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廖正井等31人,基於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一條、第四百三十四條規定,再審聲請經聲請人撤回或經法院以無理由裁定駁回後,不得再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原非屬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所指之新證據,於一百零三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後,若該新證據依新法得據以聲請再審,自不因其前曾依修正前舊法規定聲請而異其效果,以貫徹本次修法基於真實發現及公平正義之意旨,爰增訂本條第一項明定之。另考量第一項情形,於一百零三年○月○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後聲請再審,經聲請人撤回或經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者,既經法院依修正後新法加以審酌,為避免以同一事由重複聲請再審,浪費司法資源,自仍有適用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必要,爰增訂本條第二項規範之。是否有當?提請公決。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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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 (目前屆期)
待審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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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08 修正
112/12/01 修正
112/05/30 修正
112/04/18 修正
111/11/15 修正
111/01/27 修正
110/05/31 修正
過期議案
第9屆
108/12/17 修正
108/05/24 修正
106/04/21 修正
105/05/27 修正
過期議案
第8屆
104/01/23 修正
103/05/30 修正
過期議案
第7屆
98/06/12 修正
過期議案
第6屆
96/06/15 修正
95/05/23 修正
過期議案
第5屆
92/01/14 修正
過期議案
第4屆
90/01/03 修正
過期議案
第3屆
86/12/12 修正
過期議案
第2屆
84/10/05 修正
過期議案
第1屆
79/07/17 修正
56/01/13 全文修正
過期議案
第0屆
24/03/15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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