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其他名稱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提案人:
羅智強
張嘉郡
連署人:
牛煦庭
黃健豪
葛如鈞
顏寬恒
高金素梅
鄭天財Sra Kacaw
謝龍介
徐欣瑩
邱若華
陳雪生
林思銘
廖先翔
陳玉珍
賴士葆
游顥
王鴻薇
洪孟楷
林沛祥
鄭正鈐
楊瓊瓔
翁曉玲
陳永康
謝衣鳯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羅智強、張嘉郡等25人,鑒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現行規定,法院僅能通知主管機關不核發護照、旅行文件予被告,然被告卻可能持既有護照、旅行文件出境。考量目前被告逃逸至境外者眾,成為規避我國司法程序的重要管道,因此為維護我國司法威信,以及填補治安漏洞,故賦予法院有主動通知主管機關,協請註銷逃逸被告護照、旅行文件的權利。根據刑事局統計,我國目前有超過8萬名通緝犯登記在案,其中有出境紀錄者更超過8千人,占比超過一成,對我國司法威信和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威脅。爰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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