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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8人

公司法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連署人: 陳淑慧 陳淑慧  翁重鈞 翁重鈞  楊瓊瓔 楊瓊瓔  廖正井 廖正井  孔文吉 孔文吉  陳雪生 陳雪生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王進士 王進士  邱文彥 邱文彥  陳超明 陳超明  陳鎮湘 陳鎮湘  林郁方 林郁方  潘維剛 潘維剛  陳碧涵 陳碧涵  李鴻鈞 李鴻鈞  蘇清泉 蘇清泉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提案日期:民國 104 年 04 月 24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18人,鑒於為解決因公司法採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所衍生之無效率風險分配問題,我國公司法學說與實務於70年代陸續引進英美法上之揭開公司面紗原則。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四第一、二項分別規定「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之經營,而未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致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控制公司負責人使從屬公司為前項之經營者,應與控制公司就前項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及102年新增之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且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均為該原則之表彰。惟,我國將揭開公司面紗原則訂立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中,就實務上較易發生濫用公司形式之有限公司,反而忽略未予適用。爰此,基於衡平原則及保護被害人之相同法理,提案修正公司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及增訂第二項:「(第一項)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除第二項規定外,以其出資額為限。(第二項)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者,準用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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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2/07 制定
一讀 104/04/24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孫大千等18人
第 99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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