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提案人:
賴士葆
連署人:
廖國棟
羅淑蕾
江啟臣
呂玉玲
林鴻池
邱文彥
費鴻泰
王育敏
孔文吉
呂學樟
潘維剛
江惠貞
蔣乃辛
鄭天財 Sra Kacaw
詹凱臣
林德福
陳淑慧
陳超明
陳鎮湘
楊玉欣
陳碧涵
徐少萍
廖正井
簡東明
吳育仁
王廷升
王進士
提案日期:民國 103 年 02 月 21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8人,由於我國有關企業社會責任之規範,有賴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制定上市上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供企業遵循。一般而言,企業係以股權權益為優先考量,因而部分上市上櫃公司為求營利,而循犧牲大眾權益之途,謀取暴利,顯示企業對於社會責任的解讀與舉措,徒以短視的股東利益為先,全民的社會責任為後,甚至漠視為之,顯有未當。有鑑於此,爰提案增訂本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二及第二百零八條之三條文,除明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每年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並公布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之外,亦參照國外立法例,要求企業應責由董事會決議相關企業社會責任政策之制定與預算編製,且預算編製應不得低於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平均淨利之百分之二以上,或前一年度營業額千分之一以上,以強力敦促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之實,企業營利應以社會大眾權益為先,股東權益為後,以符合實際狀況與公司治理發展之國際趨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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