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其他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大法官會議法、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條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提案人:
呂學樟
楊瓊瓔
連署人:
吳育仁
張嘉郡
賴士葆
鄭汝芬
林國正
邱文彥
廖正井
王惠美
林鴻池
王進士
黃志雄
李桐豪
林正二
陳鎮湘
孔文吉
盧嘉辰
陳碧涵
提案日期:民國 102 年 05 月 24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呂學樟、楊瓊瓔等19人,有鑒於憲法為人民權利的保證書,大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具有拘束全國各機關的效力,是人民權利最後的防線與救濟管道,更是解決憲政上歧異紛爭的重要指標,表面上大法官對於民生沒有關係,但實際上卻跟百姓生活息息相關,尤其牽涉到個人的權利、義務上的各項爭議,在法律上有歧見,在救濟管道上有窒礙時,最後都要回歸到憲法上的精神與保障,然現行「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係民國八十二年因應第二次修憲而修正公布施行迄今(前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九十四年六月十日憲法增修條文再次修正公布,增訂大法官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之職權,相關審理程序必須儘速明定。又憲法所定大法官解釋權亦為司法權之一環,為貫徹此一憲法意旨,大法官審理案件之方式及程序,即有全面司法化、法庭化之必要。又鑒於釋憲功能之充分發揮,為各界所殷切企盼,大法官審理案件相關程序除依循現行審理案件法所定者外,亦散見於其他法制(如地方制度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而因現行審理案件法規定較為概略,致常有不足之處,有賴大法官遇案以解釋予以補充(如違憲解釋之救濟、法官聲請之要件及程序、地方自治案件之程序等)。現行法更有運行上窒礙之處,造成案件審結不易(如憲法解釋之評決事項、合議方式等),凡此均有必要予以檢討整合強化及改進,以期提升案件審理之效率,使更能發揮維護憲政秩序及保障人權之功能。爰此,特擬具「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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