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
其他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大法官會議法、司法院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條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提案人:
尤美女
潘孟安
田秋堇
劉櫂豪
李昆澤
林佳龍
陳歐珀
連署人:
黃偉哲
何欣純
柯建銘
吳宜臻
林國正
吳秉叡
李應元
林正二
王惠美
林世嘉
林淑芬
鄭天財 Sra Kacaw
劉建國
鄭麗君
許智傑
邱志偉
葉宜津
蔡其昌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12 月 14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潘孟安、田秋堇、劉櫂豪、李昆澤、林佳龍、陳歐珀等25人,鑒於資訊公開乃民主國家的基本原則,欠缺政府資訊,人民無從得知政府如何運作,民主參與難以進行,更無法究責。我國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開始施行「政府資訊公開法」,其立法理由明確揭示,政府施政之公開與透明,乃國家邁向民主化與現代化的指標之一,並明白宣示應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促進人民對公共事務的瞭解監督與民主參與。就此而言,司法機關既同屬國家機關之一環,亦負有實踐民主原則及維護人民知的權利之責,其資訊之公開並有助於提昇司法的外部民主監督以及人民對司法的信賴。而司法院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負有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與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之職責與義務。其所為憲法解釋非僅具有憲法位階之效力,得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更具有直接影響長遠憲政發展之重要意義,每一提請大法官解釋之個案,無不具有重大憲法爭議性與重要人權之關連性者。故,除目前已公開之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及協同意見書外,大法官於各該案件審理過程中,透過說明、調查、辯論所反映的價值決定毋寧更有助於人民理解相關人權及憲法理念,大法官審理案件相關資訊之完整揭露,非僅使人民可用以積極地瞭解、監督大法官職權行使是否公平合法合憲,亦可藉此建立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度。基此,實有參照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旨,規範大法官審理案件檔案之公開,俾充分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並落實公民監督機制,與促進憲政體制發展之必要,爰擬具「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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