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提案人:
翁曉玲
連署人:
林倩綺
廖先翔
陳玉珍
黃健豪
羅廷瑋
洪孟楷
陳超明
丁學忠
邱鎮軍
林沛祥
高金素梅
牛煦庭
林國成
陳永康
楊瓊瓔
提案日期: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翁曉玲等16人,有鑑於受保護管束人除了社會適應問題外,尚有心理、生理、家庭及人際關係等問題,為了防止再犯,而有轉介心理師提供諮商輔導及心理治療之必要。然目前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僅規定地方檢察署及檢察分署之觀護人室置臨床心理師,未納入諮商心理師,致用人機關之需求捉襟見肘。為解決日益複雜之司法保護個案,強化相關心理處遇工作能量,而有引進更多元專業心理師參與之必要,以完善社會安全防護網。爰擬具「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七條條文及第七十三條附表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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