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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組織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吳宜臻等17人

法院組織法

提案人: 吳宜臻 吳宜臻  何欣純 何欣純 
連署人: 林佳龍 林佳龍  尤美女 尤美女  陳歐珀 陳歐珀  李應元 李應元  陳亭妃 陳亭妃  劉建國 劉建國  鄭麗君 鄭麗君  李桐豪 李桐豪  蘇震清 蘇震清  田秋堇 田秋堇  劉櫂豪 劉櫂豪  葉宜津 葉宜津  姚文智 姚文智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06 月 01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吳宜臻、何欣純等17人,有鑑於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規定之立法目的係為使重大且涉及專業之案件能由最高法院檢察署負責職司,而參照刑法內亂、外患、妨害國交、瀆職罪章,均係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等高階人員可能違犯者,而論其刑法上開罪章,有最輕本刑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逾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刑度愈重,亦顯示所影響之國家或公共利益重大。有鑒於特偵組對於高階人員犯有重罪卻不願發動偵查作為之前例,為使特偵組能有效偵辦追究高階人員涉嫌重罪之法源明確,特於本條第一項第一款增列「或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俾能更符合特偵組職司偵辦高階人員之立法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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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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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 (目前屆期)
113/11/15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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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18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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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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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6/15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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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5屆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90/05/08 修正
90/01/04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8/01/1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78/12/08 全文修正
69/06/10 修正
58/03/28 修正
57/12/1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34/12/29 修正
34/03/31 修正
27/09/16 修正
24/07/12 修正
21/10/08 制定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1/06/01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吳宜臻等17人
第 63-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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