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其他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條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定條例、核廢料選址條例
提案人:
林德福
連署人:
孔文吉
鄭麗文
林奕華
呂玉玲
曾銘宗
李德維
林思銘
廖婉汝
陳以信
翁重鈞
魯明哲
鄭正鈐
萬美玲
陳玉珍
張育美
謝衣鳯
提案日期: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7人,有鑑於現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四條」對高人口密度地區之認定,容易造成外界誤解。為求周全,避免有見樹不見林的情況發生,本席等爰提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四條」修正草案,對於高人口密度認定方式,應以直轄市、縣(市)整體範圍為考量,以求民意之周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選擇版本
一讀
1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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