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其他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條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定條例、核廢料選址條例
提案人:
林德福
連署人:
曾銘宗
孔文吉
呂玉玲
王育敏
林麗蟬
蔣乃辛
江啟臣
陳宜民
賴士葆
林為洲
鄭天財 Sra Kacaw
吳志揚
黃昭順
廖國棟Sufin‧Siluko
柯志恩
提案日期:民國 107 年 05 月 25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6人,有鑑於現行「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四條」對高人口密度地區之認定,容易造成外界誤解。為求周全,避免有見樹不見林的情況發生,本席等爰提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高人口密度認定方式,應以直轄市、縣(市)整體範圍為考量,以求民意之周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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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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