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其他名稱
: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條例、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選定條例、核廢料選址條例
提案人:
陳歐珀
鄭寶清
莊瑞雄
連署人:
何欣純
高志鵬
葉宜津
姚文智
張廖萬堅
陳曼麗
劉建國
林淑芬
陳亭妃
尤美女
黃偉哲
陳學聖
洪慈庸
蔡適應
陳明文
黃秀芳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26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鄭寶清、莊瑞雄等19人,有鑑於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自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公布施行,選址作業迄今,主辦機關依本條例選址程序及相關規定,於一百零一年七月公告「台東縣達仁鄉」及「金門縣烏坵鄉」二處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建議候選場址,因二處建議候選場址迄今未有詳細之地質鑽探資料,為避免公投選定場址後才調查發現不適合建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情況,特擬具「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修正草案,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前,應有詳細之地質鑽探資料,可確認建議候選場址地質適合建低放處置設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
選擇版本
一讀
10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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