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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職能治療師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趙麗雲等19人

職能治療師法

提案人: 趙麗雲 趙麗雲  呂學樟 呂學樟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盧嘉辰 盧嘉辰  鄭金玲 鄭金玲  孔文吉 孔文吉  簡東明 簡東明  陳杰 陳杰  邱毅 邱毅  孫大千 孫大千  張顯耀 張顯耀  李明星 李明星  陳淑慧 陳淑慧  廖婉汝 廖婉汝  郭素春 郭素春  鄭麗文 鄭麗文  楊瓊瓔 楊瓊瓔  林建榮 林建榮  廖國棟 廖國棟 
提案日期:民國 99 年 09 月 24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趙麗雲、呂學樟等19人,有鑑於現行醫療法第七十條第一項規定:「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七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而醫療法所稱之病歷不僅是醫師製作之病歷,尚包括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以及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惟目前「職能治療師法」對於業務紀錄等之「保存年限」卻少於七年。爰提案修正「職能治療師法第二十五條」,對於職能治療紀錄、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至少保存三年的規定,提高至七年,同時,比照聽力師法及語言治療師法,明定個案當事人為未成年人,應保存至其成年後至少七年。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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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能治療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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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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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99/09/24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趙麗雲等19人
第 25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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