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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6人

醫師法

提案人: 周倪安 周倪安 
連署人: 黃偉哲 黃偉哲  葉津鈴 葉津鈴  蘇震清 蘇震清  陳節如 陳節如  陳唐山 陳唐山  姚文智 姚文智  賴振昌 賴振昌  蕭美琴 蕭美琴  尤美女 尤美女  邱文彥 邱文彥  陳歐珀 陳歐珀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段宜康 段宜康  李俊俋 李俊俋  王廷升 王廷升 
提案日期: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周倪安等16人,有鑑於防止醫療機構容留密醫傷害民眾醫療權益,醫師法對於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以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罰金與沒入藥械。然該條文對於何謂「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並未明文規定,數十年來皆以行政函釋作為標準,不僅與罪刑法定主義有所扞格,也使部分醫療機構遊走於法令灰色地帶而損害病人安全與醫療品質。爰提案修正「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以法律明定「擅自執行醫療業務」之定義,以保障民眾醫療權益,並令醫事人員之專業範圍得以明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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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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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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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6/3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81/07/03 修正
75/12/16 修正
70/06/05 修正
68/05/25 修正
56/05/19 全文修正
37/12/0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32/08/28 制定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4/01/22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周倪安等16人
第 28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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