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法
其他名稱
: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管理法、溫泉建築法、溫泉標章法
提案人:
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連署人:
廖婉汝
李德維
吳怡玎
謝衣鳯
張育美
溫玉霞
賴士葆
林德福
陳超明
羅明才
廖國棟Sufin‧Siluko
費鴻泰
翁重鈞
林思銘
林為洲
提案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0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孔文吉等17人,有鑑於中央組織再造後,現行《行政院組織法》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制訂通過後,原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業已更改機關名稱為原住民族委員會,惟現行《溫泉法》仍未配合文字修正,實屬法制未備。又同法對於未按規定聘僱一定人數原住民並無類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課以代金或適用相關罰則之規定,實有必要依法修正,以保障原住民之工作權。爰擬具「溫泉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溫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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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
11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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