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商港法
提案人:
陳歐珀
余天
連署人:
陳柏惟
羅致政
趙正宇
邱顯智
邱志偉
陳明文
許智傑
黃世杰
賴惠員
王美惠
陳秀寳
羅美玲
賴品妤
陳亭妃
高嘉瑜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余天等17人,為有效解決民營化時代有關公有與民有商港設施損壞賠償問題中,因有海商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本於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債務不適用該條責任限制之規定,但其舉證責任在於受損之公有或民有商港設施所有人,為求公允,爰擬具「商港法增訂第七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明訂航港局得邀集相關人員組織專案小組,會同商港設施受損之當事人指派代表登輪執行證據保全作業,以確保損壞得以足額獲得賠償,並維持商港與船舶之正常營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商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