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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發展觀光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8人

發展觀光條例

提案人: 傅崐萁 傅崐萁  孔文吉 孔文吉  游毓蘭 游毓蘭 
連署人: 林文瑞 林文瑞  洪孟楷 洪孟楷  陳雪生 陳雪生  曾銘宗 曾銘宗  林思銘 林思銘  溫玉霞 溫玉霞  鄭天財Sra Kacaw 鄭天財Sra Kacaw  廖婉汝 廖婉汝  翁重鈞 翁重鈞  魯明哲 魯明哲  吳斯懷 吳斯懷  徐志榮 徐志榮  楊瓊瓔 楊瓊瓔  萬美玲 萬美玲  羅明才 羅明才 
提案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03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傅崐萁、孔文吉、葉毓蘭等18人,有鑑於民國104年1月「發展觀光條例」修法後,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可經營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刪除,雖給予特定對象住宿場所10年緩衝期間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惟修法通過迄今近7年,卻未有任何一家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經由申請取得合法之旅館業登記,肇因於相關特定場所設立有其歷史背景,其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物允許使用項目等,未有合乎實際之配套措施,縱使幾經申請與努力卻仍無法取得旅館業登記,申請規定法條形同具文,明顯窒礙難行。實際上,該供特地對象住宿之場所已合法經營數十年之久,投入龐大人力、物力,使窮盡洪荒之力申請亦無法合乎規定登記,3年後勢必將由合法變為非法。然政府推動觀光發展,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有其存在之必要,屆時若無法營運,勢必造成政府、人民、業者三輸之局面,爰擬具「發展觀光條例第二條及第七十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增訂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授權主管機關另訂管理辦法管理,以利推動觀光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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