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提案人:
陳歐珀
蘇震清
連署人:
趙天麟
鄭寶清
蔡易餘
鄭天財 Sra Kacaw
黃偉哲
孔文吉
趙正宇
蘇治芬
羅明才
陳曼麗
黃國書
陳素月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施義芳
李昆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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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蘇震清等18人,有鑑於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將所侵犯國家法益及社會法益行為,訂定相同之處罰標準。揆諸我國刑法之編排,乃按照侵犯「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個人法益」之順序編排,將不同侵害法益項目編列在同項處罰,有混淆體系之嫌,誠有不妥。又犯罪行為侵害國家法益者,其嚴重性通常甚於侵害社會法益,現行法制編列在一起,且處以相同之罰鍰,無法彰顯國家之優先性。爰此提出「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發展觀光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