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提案人:
葉宜津
連署人:
蕭美琴
周春米
段宜康
陳明文
張廖萬堅
劉世芳
鄭麗君
蘇巧慧
黃國書
陳素月
林淑芬
徐國勇
吳玉琴
王定宇
吳思瑤
王榮璋
管碧玲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18人,鑑於現行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對於未領取執照、登記證或擅自擴大營業客房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的處罰均有所不同且未符合比例原則,造成實務上處理違法案件造成困擾。對於未領取執照、登記證而營業之行為,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其可罰性相同,罰則亦應相同,不應有旅館業之處罰遠大於觀光旅館業之情形;對於有領取執照、登記證而擴大營業部分,其可罰性不同,罰則亦應不同,不應有領取執照、登記證者之處罰與完全未領取執照、登記證者相同。為符合比例原則,對於罰則部分不失偏頗,爰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發展觀光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