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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廠管理輔導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王惠美等16人

工廠管理輔導法

提案人: 王惠美 王惠美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徐志榮 徐志榮  馬文君 馬文君  黃昭順 黃昭順  林麗蟬 林麗蟬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陳宜民 陳宜民  許毓仁 許毓仁  蔣乃辛 蔣乃辛  張麗善 張麗善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許淑華 許淑華  羅明才 羅明才  曾銘宗 曾銘宗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11 月 03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王惠美、顏寬恒等16人,鑑於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修訂之「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就特定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以及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存之低污染未登記工廠,符合低污染及環保、消防、工安及設廠法律規定等要件者,得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復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上開條文,將特定地區公告劃定與補辦登記受理期間延至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止,惟未能納管之工廠為數仍多。輔導補辦臨時工廠登記,除為維繫國內經濟發展及國民就業機會外,並有助於減少周邊環境衝擊;茲因政策成效已逐漸浮現,如能再放寬補辦登記受理截止日,將可使更多未登記工廠納入政府輔導管理體系,復因行政院業已宣示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後設立之未登記工廠採即報即拆措施,為使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以前設立之未登記工廠納入管理,以避免衍生污染、食安等相關問題,故擴大本條適用對象並隨同開放申請補辦未登記工廠臨時登記之期限二年,爰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第三十四條條文及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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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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