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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工廠管理輔導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0人

工廠管理輔導法

提案人: 王惠美 王惠美  江啟臣 江啟臣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柯志恩 柯志恩  張麗善 張麗善  林麗蟬 林麗蟬  徐榛蔚 徐榛蔚  王育敏 王育敏  徐志榮 徐志榮  林德福 林德福  曾銘宗 曾銘宗  賴士葆 賴士葆  黃昭順 黃昭順  許淑華 許淑華  呂玉玲 呂玉玲  李彥秀 李彥秀  陳雪生 陳雪生  楊鎮浯 楊鎮浯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
議案狀態:不予審議
案由:本院委員王惠美、江啟臣、顏寬恒等19人,針對九十九年六月二日修訂之「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就特定區內之未登記工廠,以及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存之低污染未登記工廠,符合低污染及環保、消防、工安及設廠法律規定等要件者,於修正施行後二年內,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因業者反應提案劃定特定地區,需費時進行土地規劃與整合土地所有權人,耗時較久,有必要延長作業期限,復於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修正上開條文,將特定地區公告劃定與補辦登記受理期間延至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止;輔導期間延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止。鑑於輔導補辦臨時工廠登記等相關措施已逐步完善,有效運轉,業者申請登記案件數量亦逐漸增加,政策成效浮現,如能放寬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前既存工廠之申請限制,再延長補辦登記受理截止日,將可使更多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登記,納入政府輔導管理體系,進行有效輔導與管理,以維繫國內經濟發展及國民就業機會,並有助於實質改善消防、環保、水利、水保等設施,減少周邊環境衝擊,爰擬具「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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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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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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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讀 105/04/08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王惠美等20人
第 34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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