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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水利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陳超明等43人

水利法

提案人: 陳超明 陳超明  林明溱 林明溱  王廷升 王廷升  許添財 許添財  徐欣瑩  林德福 林德福  徐耀昌 徐耀昌 
連署人: 陳淑慧 陳淑慧  林郁方 林郁方  李鴻鈞 李鴻鈞  鄭汝芬 鄭汝芬  陳根德 陳根德  邱文彥 邱文彥  江啟臣 江啟臣  馬文君 馬文君  王惠美 王惠美  詹凱臣 詹凱臣  羅淑蕾 羅淑蕾  蘇清泉 蘇清泉  曾巨威 曾巨威  徐少萍 徐少萍  林國正 林國正  蔡正元 蔡正元  李貴敏 李貴敏  呂玉玲 呂玉玲  蔡錦隆 蔡錦隆  林滄敏 林滄敏  蔣乃辛 蔣乃辛  陳學聖 陳學聖  楊玉欣 楊玉欣  陳碧涵 陳碧涵  盧秀燕 盧秀燕  王進士 王進士  江惠貞 江惠貞  廖正井 廖正井  林正二 林正二  呂學樟 呂學樟  簡東明 簡東明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張慶忠 張慶忠  紀國棟 紀國棟  林岱樺 林岱樺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提案日期:民國 101 年 11 月 02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陳超明、林明溱、王廷升、許添財、徐欣瑩、林德福、徐耀昌等43人,鑒於河川地與水道用地等行水區土地長年遭行政機關應徵收而未完成徵收,並且嚴格限制土地使用,造成民眾財產權益受損。為保障民眾之權益,爰提請新增「水利法」第八十三條之二條文草案,明定依第八十二條、八十三條規定限制使用之私有土地,如政府未依法徵收,應變更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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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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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 (目前屆期)
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112/11/10 修正
112/05/30 修正
110/05/0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9屆
107/05/29 修正
105/05/06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8屆
103/01/14 修正
102/05/28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7屆
100/05/13 修正
97/04/2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6屆
96/06/14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92/01/0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89/10/27 修正
88/06/2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72/12/13 修正
63/01/18 修正
52/11/29 全文修正
44/01/0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31/06/20 制定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1/11/02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陳超明等43人
第 83-2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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