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Trace 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1. 技師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9人

技師法

提案人: 施義芳 施義芳  莊瑞雄 莊瑞雄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江永昌 江永昌  羅致政 羅致政  王榮璋 王榮璋  陳歐珀 陳歐珀  許智傑 許智傑  吳琪銘 吳琪銘  陳明文 陳明文  呂孫綾 呂孫綾  邱泰源 邱泰源  周春米 周春米  余宛如 余宛如  郭正亮 郭正亮  李麗芬 李麗芬  陳靜敏 陳靜敏  蔡培慧 蔡培慧  蔡易餘 蔡易餘 
提案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施義芳、莊瑞雄等19人,鑑於技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涉及不同科別技師執業範圍者,應由不同科別技師為之,並分別註明負責之範圍。」其立法意旨在督促技師審慎執行職務,為其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負責。惟揆現行實務,技師所處理之案內圖樣及書表甚繁且多,復因工程規模及困難程度需不同科別技師相互合作情況,難免發生疏漏其中一、二未簽署或蓋用職業圖記之情事,此縱係技師當事人之抽象輕過失,惟因此逕以本法第四十一條相繩入罰,予以警告或申誡,有逾比例原則之虞,誠宜有裁量空間,爰提案修正「技師法第四十一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瀏覽現行法律 經歷過程 條文比較工具 議案原始資料
技師法
選擇版本
第11屆 (目前屆期)
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未議決議案
第9屆
未議決議案
第8屆
未議決議案
第7屆
100/05/31 全文修正
98/12/2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6屆
96/06/14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91/06/0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88/12/3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74/11/29 全文修正
66/04/01 修正
61/12/05 全文修正
43/12/07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36/10/17 制定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8/04/19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施義芳等19人
第 4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LawTrace
本網站由歐噴有限公司開發,西敏寺民主基金會支持,並採用 BSD License (BSD-3-Clause),歡迎所有人使用與改作。
  • 造訪資料集與 API,瞭解使用技術與取得資料(查看本頁使用API
    • 查詢法律編號:01931
    • 查詢法律編號:01931 各法律版本
    • 查詢法律 01931 的進度
    • 查詢 law_id: 01931 第 9 屆 progress
    • 抓取議案 1080412070200200 資料
    • 查詢第 9 屆立委基本資料(主要查詢黨籍)
    • 整批查詢提案詳細資訊
    • 查詢各委員會基本資料
    • 整批查詢公報章節
    • 整批查詢會議資料
    • 查詢第 9 屆立委資料
    )
  • 加入 g0v 國會松頻道交流與協作。若您尚未註冊 g0v slack 帳號,請先到這裡註冊
權利宣告與網站條款 隱私權政策 資料來源 取用資料的注意事項 2025 © OpenFun, supported by W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