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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8人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其他名稱 :港澳關係條例、港澳事務處理條例、涉港澳法律適用條例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鄭正鈐 鄭正鈐  孔文吉 孔文吉  林文瑞 林文瑞  謝衣鳯 謝衣鳯  林思銘 林思銘  費鴻泰 費鴻泰  李德維 李德維  溫玉霞 溫玉霞  廖婉汝 廖婉汝  洪孟楷 洪孟楷  鄭天財Sra Kacaw 鄭天財Sra Kacaw  林德福 林德福  吳怡玎 吳怡玎  陳雪生 陳雪生  鄭麗文 鄭麗文  吳斯懷 吳斯懷  楊瓊瓔 楊瓊瓔  呂玉玲 呂玉玲  陳玉珍 陳玉珍  陳超明 陳超明  徐志榮 徐志榮  蔣萬安 蔣萬安  林奕華 林奕華  廖國棟Sufin‧Siluko 廖國棟Sufin‧Siluko  翁重鈞 翁重鈞  游毓蘭 游毓蘭  魯明哲 魯明哲 
提案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8人,鑑於我國與香港、澳門地區關係與其他國家有別,故另定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茲適用。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自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制定,期間歷經六次修正,惟第十八條迄今從未修正。現行條文對於來臺尋求庇護之港澳地區居民欠缺完整之處理機制,為使港澳地區居民來臺尋求庇護之處理機制更為妥善完備,除既有給予港澳地區受政治迫害之居民必要之援助外,特增訂適用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香港或澳門地區居民,未經許可入境行為之免責規定以及專案居留機制,授權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就專案居留之條件、程序、方式、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以及申請專案居留者於停留時間之初審、停留之限制、指定申請人住居所、暫予安置、協助、照顧、權益保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訂定辦法,爰擬具「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俾利實務之執行,落實港澳地區居民之庇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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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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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0/04/23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江啟臣等28人
第 18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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