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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民體育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

國民體育法

其他名稱 :體育法
提案人: 邱志偉 邱志偉  許智傑 許智傑  蘇震清 蘇震清  劉世芳 劉世芳 
連署人: 范雲 范雲  王美惠 王美惠  邱議瑩 邱議瑩  吳秉叡 吳秉叡  沈發惠 沈發惠  蘇治芬 蘇治芬  蘇巧慧 蘇巧慧  張宏陸 張宏陸  邱泰源 邱泰源  陳歐珀 陳歐珀  賴瑞隆 賴瑞隆  吳思瑤 吳思瑤  陳明文 陳明文  李昆澤 李昆澤 
提案日期: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許智傑、蘇震清、劉世芳等18人,參酌本院法制局之專題研究,《國民體育法》(下稱本法)106年修正通過增訂「特定體育團體」專章,期能落實特定體育團體(下稱單項協會)「組織開放、財務透明、營運專業、業務公開」四大改革目標,惟後續卻仍有單項協會傳出以人頭會員灌票主導理監事改選、詐領公款、洩漏標案資料、決算及財務報表遲報普遍、選訓安排不公、賽事承辦偏頗等不法或爭議情事。考量本法旨在針對具國際窗口及選拔權力之單項協會採高密度管制,又我國近年補助單項協會之經費龐鉅且呈逐年增長,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參考《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六條、《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九條規定,將「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選舉方式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強化規範效果,降低人為操縱可能性;並針對已核獲補助卻違反法令、章程或妨害公益情事之單項協會,明定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廢止或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完善懲處機制,確保單項協會善盡組織義務,降低不法或爭議事件發生可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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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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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09 全文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30/08/09 全文修正
18/03/30 制定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1/12/16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邱志偉等18人
第 38, 43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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