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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民體育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

國民體育法

其他名稱 :體育法
提案人: 萬美玲 萬美玲 
連署人: 林奕華 林奕華  林德福 林德福  羅明才 羅明才  鄭天財Sra Kacaw 鄭天財Sra 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賴士葆 賴士葆  張育美 張育美  林為洲 林為洲  楊瓊瓔 楊瓊瓔  謝衣鳯 謝衣鳯  鄭麗文 鄭麗文  曾銘宗 曾銘宗  溫玉霞 溫玉霞  陳以信 陳以信  游毓蘭 游毓蘭 
提案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萬美玲等16人,鑒於現行「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國家代表隊培訓選手及隊職員因培訓或參賽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慰問金」,然運動傷害對選手之運動生涯影響甚鉅,選手因傷勢過重只能退役之情況頻傳,僅發放一次性之慰問金,顯對運動員之保障不足,為使運動員能無後顧之憂,全心投入培訓及賽事,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應提供因培訓或參加賽事以致短期失能、身心障礙選手及隊職員,後續醫療照顧與就業輔導服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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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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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09 全文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30/08/09 全文修正
18/03/30 制定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11/05/27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萬美玲等16人
第 23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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