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其他名稱
:體育法
提案人:
林宜瑾
莊瑞雄
莊競程
賴品妤
林楚茵
范雲
陳秀寳
黃國書
邱志偉
沈發惠
連署人:
蘇治芬
何欣純
湯蕙禎
王美惠
蘇巧慧
周春米
賴瑞隆
邱議瑩
吳玉琴
洪申翰
邱泰源
管碧玲
張廖萬堅
吳思瑤
提案日期:民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莊瑞雄、莊競程、賴品妤、林楚茵、范雲、陳秀寳、黃國書、邱志偉、沈發惠等24人,有鑑於《國民體育法》第四章旨在規範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卻缺乏考量運動員具公務員身分,而無法進行商業代言的狀況,除有損運動員權益外,亦不利運動產業之推展,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國民體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