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
其他名稱
:體育法
提案人:
林奕華
謝衣鳯
李德維
連署人:
廖國棟Sufin‧Siluko
孔文吉
鄭天財Sra Kacaw
游毓蘭
吳斯懷
曾銘宗
李貴敏
溫玉霞
費鴻泰
陳玉珍
吳怡玎
林德福
鄭麗文
張育美
林文瑞
提案日期:民國 110 年 09 月 24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謝衣鳯、李德維等18人,有鑑於本次2020東京奧運中華隊表現亮眼,許多選手成為企業青睞之商品代言人,然因部分選手長期受公營事業支持栽培,卻也因此受制於公務人員服務法限制無法接受代言。為鼓勵優秀運動員為國爭光且協助運動行銷,提升運動產業發展,爰提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二十二條,增列第三項,規範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賽會成績優良之運動選手,若具公務人員身分,得經其任職機構同意後接受商業代言,排除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十三條限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國民體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