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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民體育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林宜瑾等27人

國民體育法

其他名稱 :體育法
提案人: 林宜瑾 林宜瑾  邱志偉 邱志偉 
連署人: 邱議瑩 邱議瑩  周春米 周春米  王定宇 王定宇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賴品妤 賴品妤  張宏陸 張宏陸  林淑芬 林淑芬  何志偉 何志偉  郭國文 郭國文  陳素月 陳素月  范雲 范雲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  鍾佳濱 鍾佳濱  何欣純 何欣純  羅美玲 羅美玲  沈發惠 沈發惠  吳玉琴 吳玉琴  陳秀寳 陳秀寳  王美惠 王美惠  黃世杰 黃世杰  莊競程 莊競程  邱顯智 邱顯智  吳琪銘 吳琪銘  林楚茵 林楚茵  林俊憲 林俊憲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林宜瑾、邱志偉等27人,有鑑於各體育團體(單項運動協會)秘書長為推動體育團體營運之重要職務,實際負責各該體育團體會務之營運,其重要性不亞於理事長。惟「國民體育法」於2017年修正時,僅增訂全國性體育團體之團體會員認可要件、理監事親等限制與利益迴避等規定,對秘書長之聘僱,仍逕由理事長加以遴選,且未設任期限制,導致部分特定全國性體育團體之理事長選舉發生弊案,並經法院判處罪刑定讞,而受緩刑宣告之被告卻得以繼續擔任協會重要職務。因之,非僅利益迴避制度無從落實,矧與社會期待之體育改革未盡相符。基此,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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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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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1/09 全文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30/08/09 全文修正
18/03/30 制定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9/05/29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林宜瑾等27人
第 39, 4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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