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其他名稱
:國家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國家安定基金設置條例、國家安定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提案人:
王育敏
楊鎮浯
連署人:
林為洲
陳超明
許毓仁
許淑華
廖國棟Sufin‧Siluko
蔣萬安
黃昭順
李彥秀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林德福
徐志榮
柯志恩
蔣乃辛
馬文君
林麗蟬
呂玉玲
孔文吉
羅明才
曾銘宗
陳雪生
鄭天財 Sra Kacaw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楊鎮浯等23人,有鑑於退休金為老年經濟安全所需,並為已退休者依法繳納之費用,不應為國家因應國內、外重大事件,維持其他金融市場穩定之特設基金所用。另查,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金、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之參加總數約1,800萬餘人,其基金費用若流用,將影響多數已退休者之老年生活。然年金改革辦公室發布新聞稿指出國安基金成立迄今,均未向勞動基金與軍公教退撫基金借款,為免爭議並確保退休基金能夠永續發展,政府有保障退休經費不被挪用之義務,以維持基金穩健發展。爰擬具「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第一項第二款可運用資金來源之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予以刪除,以保障人民保險基金與退休基金不被挪用,得以永續經營。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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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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