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其他名稱
:國家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國家安定基金設置條例、國家安定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提案人:
林德福
連署人:
黃昭順
江啟臣
陳超明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蔣萬安
陳宜民
鄭天財 Sra Kacaw
林麗蟬
蔣乃辛
賴士葆
廖國棟Sufin‧Siluko
李彥秀
王育敏
陳雪生
徐志榮
曾銘宗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17人,有鑑於105年國家金融安定基金決算提到,本基金經與各經管機構(關)中華郵政公司、勞動基金運用局、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分別就其可供證券投資而尚未投資之資金,簽訂額度共新台幣3,000億元借款合約;按迄無動用情形。換言之,國安基金自民國89年成立以來,從未向「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與「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借款動用。顯然,多年來維持國內金融市場穩定,確保國家安定之資金來源,根本不需要借用到上述基金。但屢屢遭到勞工與公務人員誤解,國安基金進場護盤,是政府借用其年金投入股市。為避免爭議,本於實際狀況,本席等爰提出「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國家金融安定基金可運用資金縮減為二千億元,刪除可向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借用投資資金之內容,以解除各職業年金可能被運用做為國安基金護盤之疑慮。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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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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