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其他名稱
:國家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國家安定基金設置條例、國家安定基金設置管理條例
提案人:
顏寬恒
連署人:
許毓仁
馬文君
林為洲
楊鎮浯
黃昭順
吳志揚
陳雪生
王惠美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學聖
羅明才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徐志榮
呂玉玲
蔣萬安
鄭天財 Sra Kacaw
林德福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
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鑑於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立十七年以來,主要係向銀行團聯貸,未曾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向四大基金借用資金,形同具文。蓋因在低利率時代,依本法第九條規定之利率加碼計算方式顯較市場行情偏高,且不符合市場自由經濟法則,亦違反財務管理原則,致使四大基金依法提供之貸款利率較市場行情偏高,而失去與銀行團競爭之機會。為提升競爭力,增加四大基金收入之機會,爰提出「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選擇版本
一讀
106/04/28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