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其他名稱
:證券暨期貨交易投資人保護法、證券期貨投資人保護法、投資人保護法
提案人:
曾銘宗
費鴻泰
連署人:
吳怡玎
廖婉汝
萬美玲
林奕華
賴士葆
鄭天財Sra Kacaw
吳斯懷
馬文君
陳玉珍
謝衣鳯
溫玉霞
鄭正鈐
鄭麗文
游毓蘭
陳雪生
李德維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03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費鴻泰等18人,鑒於國內證券及期貨市場投資人眾多,為保障投資人之權益,並兼顧證券市場之維護,增訂保護機構對公司已卸任之董監事提起代表訴訟之權限;將保護機構得為公司提起代表訴訟之對象擴大至經理人;明定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解任訴訟之事由,以避免實務上認定爭議;且考量投資人保護之一致性,將興櫃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納入保護機構得提起代表訴訟及解任訴訟之範圍;增訂法院得依保護機構聲請,裁定停止董事、經理人或監察人職權行使及裁定解任後三年內不得充任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董事、經理人及監察人之規定;並明定外國公司準用代表訴訟、解任訴訟相關規定;為明確適用新法,明定本法此次修正施行前,保護機構所提已繫屬尚未終結之代表訴訟及裁判解任訴訟事件,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爰提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