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其他名稱
:證交法
提案人:
林楚茵
連署人:
張宏陸
洪申翰
趙天麟
蘇震清
林宜瑾
羅致政
王美惠
邱議瑩
蔡易餘
劉建國
羅美玲
吳玉琴
沈發惠
陳靜敏
莊競程
陳培瑜
林靜儀
林俊憲
林昶佐
提案日期: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林楚茵等23人,有鑑於我國自2006年起法制化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依法應具備專業知識,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雖依現行法令獨立董事有單獨召集股東會的權限,但獨立董事藉股東會召集權參與公司經營權角力現象層出不窮,引發獨立董事不夠「獨立」之質疑。在公司董事會消極不召開股東會或審計委員會認定為公司利益而有必要之情形下,修正由審計委員會為主體發揮監察功能召集股東會。爰擬具「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證券交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