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其他名稱
:證交法
提案人:
楊瓊瓔
連署人:
羅明才
孔文吉
溫玉霞
馬文君
鄭麗文
李德維
費鴻泰
游毓蘭
廖婉汝
吳怡玎
吳斯懷
陳以信
賴士葆
林德福
魯明哲
徐志榮
林思銘
提案日期: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18人,有鑑於我國上市櫃公司於一百十一年度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且因審計委員會採合議制,應透過會議方式集思廣益,以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之發揮。另因應國際發展之趨勢,並兼顧少數股東權益之保障及公司穩定經營,審計委員會若有正當理由無法召開時,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特別決議行之,以維持公司正常營運。爰提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四、第十四條之五及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證券交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