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證券交易法
法律議案
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
證券交易法
其他名稱
:證交法
提案人:
賴士葆
連署人: 廖國棟Sufin‧Siluko
張麗善
李彥秀
蔣乃辛
林麗蟬
羅明才
盧秀燕
曾銘宗
馬文君
林為洲
王育敏
徐志榮
陳超明
許毓仁
吳志揚
林德福
徐榛蔚
費鴻泰
黃昭順
呂玉玲
許淑華
陳宜民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
議案狀態:排入院會
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針對獨立董事制度健全化乃為完善公司治理的必要條件之一,現行本法雖明定獨立董事之聘任應具備專業知識,惟獨立董事之知識畢竟有其侷限,難期全面兼具會計、法律及公司治理專業,而獨立董事又必須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客觀之判斷,宜另有其他專業評估意見供其審酌,俾厚實其見解,有效監督公司的運作和保護股東權益。惟獨立董事薪酬乃依據公司經營規模而有所不同,尤其小型上市櫃公司之獨立董事薪資所得往往僅領取月薪五萬或是三萬,無法自行另聘請律師、會計師,甚難獲取相關治理的專業意見。有鑑於此,爰參考現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規則參考範例」第七條規定,提案增訂本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三項,明定「公司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職務。獨立董事執行職務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聘請專家及其他獨立董事行使職權費用以必要者為限,由公司負擔。」同時,另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三項之增訂,予以修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明定違反第十四條之二第三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之罰則,以健全公司治理,落實獨立董事對公司事務為獨立判斷與提供客觀意見之職責與功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瀏覽現行法律
經歷過程
條文比較工具
議案原始資料
證券交易法
選擇版本
第11屆 (目前屆期)
113/07/16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112/05/30 修正
112/04/21 修正
111/11/15 修正
109/12/29 修正
109/05/05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9屆
108/05/31 修正
108/03/26 修正
107/11/20 修正
107/04/03 修正
106/12/29 修正
105/11/18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8屆
104/06/16 修正
104/06/15 修正
104/01/20 修正
102/05/21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7屆
100/12/12 修正
99/11/05 修正
99/05/04 修正
98/12/22 修正
98/05/26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6屆
95/05/05 修正
94/12/20 修正
94/04/29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93/01/13 修正
91/05/14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91/01/15 修正
90/10/31 修正
89/06/3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86/04/15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77/01/12 修正
72/04/29 修正
70/10/30 修正
57/04/16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6/12/08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賴士葆等23人
第 14-2, 178 條
議案詳細資訊
委員會審查
106/12/25
原始資料
召集人
費鴻泰
委員會
財政
公報
原始資料
相關紀錄位置:107卷13期4537號一冊 4-57頁
二讀(廣泛討論)
107/04/03
原始資料
審查報告
下載
公報
原始資料
相關紀錄位置:107卷28期4552號二冊 42-53頁
二讀(逐條討論)
107/04/03
原始資料
公報
原始資料
相關紀錄位置:107卷28期4552號二冊 53-55頁
三讀
107/04/03
原始資料
公報
原始資料
相關紀錄位置:107卷28期4552號二冊 55-5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