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名稱
:證交法
提案人:

賴士葆
連署人: 廖國棟Sufin‧Siluko

張麗善

李彥秀

蔣乃辛

林麗蟬

羅明才

盧秀燕

曾銘宗

馬文君

林為洲

王育敏

徐志榮

陳超明

許毓仁

吳志揚

林德福

徐榛蔚

費鴻泰

黃昭順

呂玉玲

許淑華

陳宜民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08 日
議案狀態:排入院會
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3人,針對獨立董事制度健全化乃為完善公司治理的必要條件之一,現行本法雖明定獨立董事之聘任應具備專業知識,惟獨立董事之知識畢竟有其侷限,難期全面兼具會計、法律及公司治理專業,而獨立董事又必須對公司事務做出獨立、客觀之判斷,宜另有其他專業評估意見供其審酌,俾厚實其見解,有效監督公司的運作和保護股東權益。惟獨立董事薪酬乃依據公司經營規模而有所不同,尤其小型上市櫃公司之獨立董事薪資所得往往僅領取月薪五萬或是三萬,無法自行另聘請律師、會計師,甚難獲取相關治理的專業意見。有鑑於此,爰參考現行「○○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之職責範疇規則參考範例」第七條規定,提案增訂本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三項,明定「公司或董事會其他成員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職務。獨立董事執行職務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聘請專家及其他獨立董事行使職權費用以必要者為限,由公司負擔。」同時,另配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第三項之增訂,予以修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明定違反第十四條之二第三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之罰則,以健全公司治理,落實獨立董事對公司事務為獨立判斷與提供客觀意見之職責與功能。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