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其他名稱
:證交法
提案人: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徐永明
黃國昌
林昶佐
洪慈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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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署人: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05 月 19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現行法令雖已明定中國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我國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我國從事投資行為,惟對於證券商就此管制之相關配合遵循義務,卻欠缺明文規範,形成重大法律漏洞,導致在證券商為違法中資進入我國市場從事證券投資時,欠缺明確罰則。為有效維護我國證券市場之交易秩序,爰增設證券交易法第六十條之一規定,明文規定證券商不得為違法中資在我國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並配合修正第一百七十八條之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證券交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