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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昌、江永昌、羅致政等29人,為落實公務員離職後利益迴避規範(或稱旋轉門條款)之精神,避免理應擔任監督管理角色之公務員,因任內監督管理之職權,或離職後與原任機關之人際網絡,離開公部門後,淪為所謂「企業門神」,削弱對民間事業單位業務管理及監督效能,特擬具「證券交易法第五十二條及第一百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