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其他名稱
:證交法
提案人:
曾銘宗
費鴻泰
連署人:
黃昭順
吳志揚
王惠美
林為洲
陳超明
林麗蟬
鄭天財 Sra Kacaw
陳宜民
蔣乃辛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徐榛蔚
柯志恩
王育敏
徐志榮
陳雪生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09 月 13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費鴻泰等17人,有鑑於證券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證照,方得營業,並明定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然為協助證券業運用科技創新服務,提升證券業效率及競爭力,並促進金融科技產業發展,參考英、星、澳等國家作法,提出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試驗,於確保金融消費者及金融市場之健全下,主管機關得放寬業者適用金融服務業之相關法規限制,並於明確定義的範圍及期間進行創新之金融科技技術試驗,使業者有機會試驗創新技術之可行性,期提升我國整體金融競爭力,爰提出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證券交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