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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其他名稱 :證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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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原始資料
歷程類型:法律議案歷程
此為特定法律議案的相關歷程。

提案人: 孫大千 孫大千 
連署人: 林國正 林國正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呂學樟 呂學樟  廖國棟 廖國棟  鄭汝芬 鄭汝芬  林德福 林德福  馬文君 馬文君  吳育仁 吳育仁  顏寬恒 顏寬恒  盧嘉辰 盧嘉辰  王進士 王進士  楊應雄 楊應雄  蔣乃辛 蔣乃辛  陳超明 陳超明  陳雪生 陳雪生  廖正井 廖正井  呂玉玲 呂玉玲  羅明才 羅明才  王惠美 王惠美  謝國樑 謝國樑 
提案日期:民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議案狀態: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1人,鑒於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於發生對於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時,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有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義務。觀其立法理由,即係在公開原則下,使市場投資人得以平等取得資訊、了解公司經營之重大發展與走向,進而做出投資決策。惟,遍查現行證券交易法第七章罰則之規定,對於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即時揭露資訊義務之行為,欠缺處罰之明文。為貫徹即時揭露資訊義務之立法目的,並使主管機關得有效監督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公告之資訊是否充分、確實,進而達成保障投資大眾權益及健全證券市場機能之目標,爰提案修訂「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對於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即時揭露資訊之行為,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進而得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令其限期辦理;屆期仍不辦理者,得繼續限期令其辦理,並按次各處新臺幣48萬元以上480萬元以下罰鍰,至辦理為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證券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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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 (目前屆期)
113/07/16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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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屆
112/05/30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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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2/29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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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期議案
第9屆
108/05/31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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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11/20 修正
107/04/03 修正
106/12/29 修正
105/11/18 修正
過期議案
第8屆
104/06/16 修正
104/06/15 修正
104/01/20 修正
102/05/21 修正
過期議案
第7屆
100/12/12 修正
99/11/05 修正
99/05/04 修正
98/12/22 修正
98/05/26 修正
過期議案
第6屆
95/05/05 修正
94/12/20 修正
94/04/29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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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屆
93/01/13 修正
91/05/14 修正
過期議案
第4屆
91/01/15 修正
90/10/31 修正
89/06/30 修正
過期議案
第3屆
86/04/15 修正
過期議案
第2屆
過期議案
第1屆
77/01/12 修正
72/04/29 修正
70/10/30 修正
57/04/16 制定
過期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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