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
提案人: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
連署人:
提案日期:民國 110 年 03 月 12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民眾黨黨團,鑑於現行《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對於現行不動產短期持有定義為一至兩年;同法第二十四條之五,規定中華民國境內法人之不動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營利事業所得稅計算,而非現行房地合一稅。然而房屋與土地攸關人民基本居住權益,近年台灣房市投機炒作情況漸增,導致房價居高不下,可見現行短期持有定義過於寬限,且在中華民國境內便可以法人名義交易不動產,甚至只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而非房地合一稅,導致有心人士利用此租稅漏洞規避賦稅責任。爰擬具「所得稅法第十四條之四及第二十四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以修改短期持有定義,並將國內法人比照個人課徵房地合一稅,遏止炒作不動產之歪風,使國內房市回歸合理價格。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