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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林奕華等16人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提案人: 林奕華 林奕華  陳玉珍 陳玉珍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徐志榮 徐志榮  陳學聖 陳學聖  費鴻泰 費鴻泰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廖國棟Sufin‧Siluko  陳宜民 陳宜民  吳志揚 吳志揚  曾銘宗 曾銘宗  陳超明 陳超明  高金素梅 高金素梅  許毓仁 許毓仁  柯志恩 柯志恩  顏寬恒 顏寬恒 
提案日期:民國 108 年 09 月 27 日
議案狀態:排入院會
案由:本院委員林奕華、陳玉珍、蔣乃辛等16人,有鑑於政府為保障退、除役軍人遺族生活、維持社會穩定,建立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制度,以照顧軍人遺族。然現行法規規定,配偶需年滿五十五歲,及其婚姻關係累積存續十年以上且未再婚者,始得支領。相關年齡限制之請領資格僵化,致使許多配偶喪失請領遺屬年金資格。然,軍人與公務人員、公教人員皆為國家重要支柱,其退休撫卹保障制度應採相同之標準,以示公平。現公務人員與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法規,對遺族因年齡限制而不得請領遺族年金之相關規定,皆有但書以補不足,惟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未有,似有不公。爰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遺屬因未滿五十五歲不得請領遺屬年金者,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遺屬年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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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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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31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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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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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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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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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0/1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84/07/13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8/09/27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林奕華等16人
第 37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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