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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林麗蟬等16人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提案人: 林麗蟬 林麗蟬  馬文君 馬文君  呂玉玲 呂玉玲  李彥秀 李彥秀  蔣萬安 蔣萬安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廖國棟Sufin‧Siluko  徐志榮 徐志榮  江啟臣 江啟臣  黃昭順 黃昭順  陳雪生 陳雪生  王育敏 王育敏  許淑華 許淑華  林德福 林德福  陳學聖 陳學聖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提案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林麗蟬、馬文君、呂玉玲、李彥秀、蔣萬安、蔣乃辛等16人,有鑑於政府為照顧退伍除役人員遺族生活、加強社會安全保障功能,建立遺屬一次金及遺屬年金制度,定明遺族為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工作能力之子女或父母時,如不領遺屬一次金,得改支遺屬年金,以維遺族經濟生活。然民國107年修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將遺屬請領遺屬年金之條件限於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十年以上等是類條件;如此一來即造成遺屬是否具有年金請領資格單純取決於年齡限制。新法施行後甚出現僅差距數日即年滿五十五歲,卻永遠喪失遺屬年金請領資格之不合理現象。爰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遺屬因未滿五十五歲不得請領遺屬年金者,得自年滿五十五歲之日起,支領遺屬年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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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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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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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28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9屆
107/06/20 全文修正
106/10/31 修正
105/11/18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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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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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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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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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5/14 修正
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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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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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0/1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84/07/13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7/12/28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林麗蟬等16人
第 37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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