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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蔡適應等20人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提案人: 蔡適應 蔡適應  羅致政 羅致政 
連署人: 林昶佐 林昶佐  陳曼麗 陳曼麗  鄭寶清 鄭寶清  高志鵬 高志鵬  林俊憲 林俊憲  張宏陸 張宏陸  吳焜裕 吳焜裕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蘇治芬 蘇治芬  邱志偉 邱志偉  蘇震清 蘇震清  陳明文 陳明文  呂孫綾 呂孫綾  邱議瑩 邱議瑩  何欣純 何欣純  徐永明 徐永明  陳怡潔 陳怡潔 
提案日期: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蔡適應、羅致政等20人,詳查現行「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有關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期間死亡者,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者,如不領一次撫慰金,得改支原退休俸、贍養金之半數,並依現役人員標準,發給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至父母死亡、配偶死亡或再婚、子女成年時止。此立法的意旨,在於照顧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軍官、士官的遺族,仍有基本生活水平,惟本條就遺族中的配偶請領並無條件限制,造成近幾年軍、士官遭「假結婚」詐財事件頻傳,違背本立法的意旨,實屬立法疏漏。另探究「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八條」有關遺族請領退休金或慰撫金的規定,均有對遺族中的配偶條件加以限制,以符合公共利益,據此,爰提案修正「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對於得請領之遺族設置條件,以保護軍士官及遺族權益,使本條能符合其立法意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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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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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0/31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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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議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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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0/13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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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屆
84/07/13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5/10/07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蔡適應等20人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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