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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家安全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7人

國家安全法

其他名稱 :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國安法、動員戡亂時期國安法
提案人: 林俊憲 林俊憲  鄭寶清 鄭寶清 
連署人: 尤美女 尤美女  鍾孔炤 鍾孔炤  施義芳 施義芳  邱志偉 邱志偉  劉櫂豪 劉櫂豪  陳亭妃 陳亭妃  邱泰源 邱泰源  陳曼麗 陳曼麗  黃秀芳 黃秀芳  郭正亮 郭正亮  陳賴素美 陳賴素美  李俊俋 李俊俋  李昆澤 李昆澤  段宜康 段宜康  周春米 周春米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04 月 07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鄭寶清等17人,鑑於我國現行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之規定:為外國或大陸地區為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我國刑法第一百零九條洩漏國防秘密罪: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兩者內容重疊,卻輕重不一,故為衡平二者之刑度,提高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之刑度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另鑒於台灣與大陸地區為特殊國與國之間關係,間諜活動頻繁,為維護國家安全,有效遏止中國大陸之間諜行為,故提高大陸地區之間諜行為罰則至三年以上十五年以下,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爰擬具「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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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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