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版本
地政士法
其他名稱
:土地登記士法
提案人:
王榮璋
呂孫綾
施義芳
賴瑞隆
連署人:
林淑芬
張宏陸
李昆澤
郭正亮
陳賴素美
鄭運鵬
陳曼麗
吳思瑤
吳焜裕
李俊俋
陳瑩
鍾佳濱
鍾孔炤
提案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01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王榮璋、呂孫綾、施義芳、賴瑞隆等17人,有鑑於「地政士法」第十一條規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委請二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已違背具有我國國內法律效力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二十七條之意旨,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且疾病與障礙不應直接作為當事人不具備足以勝任工作的專業技能之認定標準。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保障身心障礙者有選擇職業之自由,擬具「地政士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地政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