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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政士法
  2. 法律議案
  3. 本院委員張慶忠等26人

地政士法

其他名稱 :土地登記士法
提案人: 張慶忠 張慶忠  陳超明 陳超明  蔡錦隆 蔡錦隆  陳學聖 陳學聖  盧秀燕 盧秀燕  江惠貞 江惠貞 
連署人: 鄭天財 Sra Kacaw 鄭天財 Sra Kacaw  盧嘉辰 盧嘉辰  紀國棟 紀國棟  黃志雄 黃志雄  呂學樟 呂學樟  孔文吉 孔文吉  王進士 王進士  李鴻鈞 李鴻鈞  簡東明 簡東明  邱文彥 邱文彥  王惠美 王惠美  呂玉玲 呂玉玲  林德福 林德福  吳育仁 吳育仁  蘇清泉 蘇清泉  林滄敏 林滄敏  蔡正元 蔡正元  鄭汝芬 鄭汝芬  廖正井 廖正井  羅明才 羅明才 
提案日期: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
議案狀態:交付審查
案由:本院委員張慶忠、陳超明、蔡錦隆、陳學聖、盧秀燕、江惠貞等26人,有鑑於契稅、增值稅、遺產稅、贈與稅、及各式登記案件等等,地政士都是以代理人的身分,代理當事人向政府機關申報或申請登記,連奢侈稅的申報義務人,也是當事人,當事人不會申報,才委託地政士代為申報;唯獨實價登錄制度,竟然違背代理制度的法理,跳過當事人,立法要求地政士變成實價申報登錄第一順位的義務人,如此即為扭曲代理制度。為尊重代理制度,應由買賣雙方負擔房價登錄不實責任。爰特建請修正現行「地政士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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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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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屆 (目前屆期)
未議決議案
第10屆
109/12/30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9屆
106/12/29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8屆
103/01/03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7屆
100/12/13 修正
100/05/27 修正
98/05/12 修正
未議決議案
第6屆
未議決議案
第5屆
未議決議案
第4屆
90/10/04 制定
未議決議案
第3屆
未議決議案
第2屆
未議決議案
第1屆
未議決議案
第0屆
未議決議案
一讀 103/05/02
相關議案及其提案之條文 (共 1 案)
張慶忠等26人
第 26-1, 51-1 條
議案詳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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