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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其他名稱
:促進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整修及重建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獎勵條例、都市危險建物重建獎助特別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重建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整修及重建條例、都市危險建物重建特別條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物重建條例、危老建築重建條例
提案人:
羅明才
李德維
萬美玲
連署人:
吳斯懷
徐志榮
鄭正鈐
鄭天財Sra Kacaw
高金素梅
林思銘
陳玉珍
林為洲
鄭麗文
李貴敏
游毓蘭
曾銘宗
林德福
陳以信
張育美
提案日期: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
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李德維、萬美玲等18人,鑑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於民國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並訂有『條例施行後三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然查各縣市政府相關自治法規訂定日期不一,亦足影響各地推動重建計畫之進度。又以全國將近四百萬戶卅年以上的老房屋,截至108年6月危老重建計畫僅核定167案,亦恐未達政策目標。爰此提案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六條,條例施行後五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之獎勵。並增列條例施行第六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減半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五之獎勵,作為退場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